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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夫房子全燒了 法官竟相信「點火嚇鸚鵡」說詞

戴女火燒前夫家辯稱嚇鸚鵡,法官採信給予輕判,圖為本案火場照片。(記者蔡彰盛翻攝)

戴女火燒前夫家辯稱嚇鸚鵡,法官採信給予輕判,圖為本案火場照片。(記者蔡彰盛翻攝)

2018/12/18 00:0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戴姓女子離婚後1個月持打火機闖進前夫家點火燒燬整間房,還以手機傳訊「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消防局鑑識報告與現場證人都指出是放火,被檢方依縱火罪嫌起訴,然而戴女在新竹地院審理時,辯稱當時她拿打火機要驅趕鸚鵡,才會不慎失火,法官將檢警消攤開的證據一一排除,改依失火燒燬住宅輕判5月得易科罰金,判決一出辦案人員無不訝異,將研擬是否上訴。

檢警調查,戴女與趙男去年8月離婚後,戴女心有不甘,竟於1個月後,擅自闖入趙男住處,持打火機點燃衣櫃內衣物,導致全屋遭焚燬,事後檢方依縱火罪嫌將戴女提起公訴。

全案在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聲稱因前夫飼養的鸚鵡作勢要攻擊她,她心生不滿,才以打火機點火欲嚇退該鸚鵡,不慎點燃旁邊未關櫥櫃門的衣櫃內衣服,火勢隨即蔓延燃燒。前夫則說火場中有看到鸚鵡屍體。

檢察官提出發生火災時,戴女曾以手機傳遞「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前夫,認定是故意放火,但法官認為不能憑此單純文字內容,就認定戴女縱火。

檢察官提出張姓鄰居曾聽聞戴女在現場打電話給別人說:「火是我放的,趕快叫警察!」然而法官卻認定這出自新竹市消防局談話筆錄,而訪談人是火災調查科鑑識人員,均未具備司法警察身分,該談話筆錄無證據能力。

消防局鑑定書雖就起火原因研判「以縱火因素引發火災可能性較大」,且認為以打火機嚇鸚鵡,只要稍微快速移動就會熄滅,更不可能會燒到衣櫃內的衣物,但法官要戴女當庭揮動打火機時,火焰沒有熄滅,故不採信消防局鑑定意見。

法官認為既無法確定戴女故意放火,亦完全無法排除過失失火的可能性,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理,僅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後僅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將戴女判刑5月還可易科罰金。

本案辦案人員私下表示,本案起火點在床上,顯與戴女聲稱趕鸚鵡之說的櫥櫃處不吻合,戴女私闖民宅且事後發簡訊,在在都證明她有縱火意圖與結果,然而法官均不採信,檢警將在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檢警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73 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失火燒燬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異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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