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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鬧區深夜抓女子下體逃逸 狼辯「怕被誤會才跑掉」

高等法院今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王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示意圖)

高等法院今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王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示意圖)

2018/11/16 17: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姓男子去年深夜在北市東區尾隨妙齡女子小芳(化名),並趁她不注意時,伸入短裙內用力抓她的下體後逃逸,但王否認,辯稱「怕被誤會才跑掉」,高等法院今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王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5月29日凌晨1時,小芳因和友人約在北市松山區唱KTV,當她走在KTV店附近騎樓時,一路尾隨她的王姓男子突然伸手到她的短裙內,從兩腿中間伸過去用力抓她的下體,然後快跑轉入旁邊巷子內逃逸。

小芳被王男突如其來的性騒擾犯行嚇到了,等回過神,想往前追王男已來不及了,立刻轄區中山分局報案。

警方調閱騎樓附近的監視器畫面,並依據小芳證詞,傳喚王男到案,但王否認性騷擾,辯稱當時要問小芳府城肉粽怎麼走,可能他太靠近小芳,小芳被嚇到了,問說「你要幹什麼」、「我要報警哦」,他怕別人誤會才跑掉。但檢方不採信,將他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認定王男尾隨小芳一段路到騎樓後,身體往她的背後靠近,接著就和她的身影重疊,隨即快速跑離,小芳當時先蹲下,狀似回神後,朝王男逃離的方向追去,加上王男亦坦承當時在場者是他,認定王男涉性騷擾犯行事證明確,判他4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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