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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減刑2次還不夠? 毒販宣稱「賺小錢」求輕判

一名毒販被移送法辦後,經2次減刑後被彰化地院判9年4月徒刑,但他不服希望減輕量刑,二審認為量刑妥當而駁回上訴。(資料照)

一名毒販被移送法辦後,經2次減刑後被彰化地院判9年4月徒刑,但他不服希望減輕量刑,二審認為量刑妥當而駁回上訴。(資料照)

2018/09/13 20: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擔任油漆工的彰化縣魏姓男子,去年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9次,每次索價3000至9000元,被警方查獲法辦,彰化地院審理時認為,魏男觸犯的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不過,他坦承犯罪可減刑,法官再以「顯可憫恕」又減刑,共減刑2次,判他9年4月徒刑,他仍不服判決,上訴並宣稱他「只是賺小錢」、「賺吃的」(賺吸毒費用),聲明再給予減輕量刑,二審卻認為量刑妥當而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有毒品前科的魏男,去年1月將海洛因毒品賣給4名毒蟲,總計賣9次,每次獲利3000至9000元,彰化地院認為他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他又是累犯,應加重量刑,法律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徒刑不能再加重,如果沒有減刑理由,他應該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過,彰化地院指出,魏男自白坦承犯罪,可以減刑一次,另外,魏男不是大毒梟,每次販毒的收益甚小,比起大毒梟毒販,危害社會程度比較輕微,依刑法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又再減刑1次,判處徒刑9年4月。

魏男仍不服判決而上訴,還宣稱自己只是「賺吃的」,亦即賺取吸(吃)毒的費用,俗稱「以毒養毒」,他強調,「我只是賺一點差價,供自己購買海洛因施用而已」,聲明一審量刑太重,應再給予減刑。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魏男雖非大毒販,與大毒梟危害社會的程度相比,魏男是比較輕微,不過,他販毒仍有9次之多,原審量刑並無過重,據此駁回上訴,維持9年4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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