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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上女軍官夫貼臉曬恩愛 小三挨告辯稱:社交禮儀

花女與人夫外遇同居,害原配長期壓力大罹病切除子宮,士林地院判賠60萬。(記者黃捷攝)

花女與人夫外遇同居,害原配長期壓力大罹病切除子宮,士林地院判賠60萬。(記者黃捷攝)

2018/09/05 11:3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新北市黃姓女子曾任高階軍官,與吳姓丈夫結婚7年,卻發現吳男出軌,與花姓小三同居在陽明山,黃女因此壓力過大,罹病切除子宮。黃女離婚後氣得提告向求償,士林地院認為花女確實侵害配偶權,判賠60萬,可上訴。

黃女提告指出,花女與吳男交往後,兩人常上汽車旅館,還兩度共同出國旅遊,吳男曾贈送高級項鍊給花女,兩人竟拿著項鍊,臉貼臉摟肩拍照,並轉印到馬克杯上,最後甚至乾脆搬到陽明山上「共築愛巢」。

黃女說,她因受不了打擊,長期壓力過大,不僅體態暴瘦,還因此罹患子宮內膜異位瘤,最後不得不切除子宮及輸卵管,國軍也認定她為二等殘,無法繼續工作,請求花女賠償精神撫慰金468萬餘元。

花女則否認與吳男偷情,辯稱出國是要去拜訪吳男介紹的客戶,另因業務往來,她與吳男在餐廳吃飯拍照後,再順便轉印成馬克杯,只是「社交禮儀」。

但法官認為,如果拍照只是禮貌,並不需要摟肩貼臉,更不用特地亮出項鍊,兩人單獨出國等行為,也都超過一般客戶、業務間的互動。

此外,兩人在陽明山租屋處的房東證稱,花女簽約當下說是「和先生要住」,觀察兩人互動,他也以為真的是夫妻,法官因此認定兩人同居屬不當交往關係,已對黃女造成傷害,判花女應賠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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