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狎小五女童律師竟辯「沒覇王硬上弓」 法官三條線
2018/04/17 14:5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現男42歲的吳男,光著身子進入同居人女兒(13歲,化名A女)的房裡,壓住她的雙腳,臉觸其私處,還掏出下體要A女幫她口交,A女痛哭不從,吳男才放棄。
為吳男辯護的律師說,吳男雖有性交之意,但因為A女不從就放棄了,因此沒有強制行為,只有猥褻,沒有性交。律師為被告脫罪的辯詞讓法官臉上三條線,法官說,被告手握自己的性器官,以嘴巴碰觸少女私處,就是本於性交之目的,怎能說沒有強制性呢?吳男被判4年徒刑。
就讀小學5年級的A女與媽媽、哥哥在一起,三人與水電工吳男同住在一屋簷下,A女與哥哥住在同一房間,哥哥睡上鋪,A女睡下鋪,去年11月11日晚間11點,吳男全身光溜溜進入A女跟哥哥的房間。
判決書說,吳男把A女的外褲和內褲脫去,手壓A女雙腿,用嘴巴埋在A女私處,A女喊「不要」,接著又跪跨趴A女兩側,用手握住自己的性器,放在A女的嘴巴旁,少女把頭撇過另一邊,不停哭泣,喊「不要」,原本在上鋪睡覺的哥哥醒來,吳男便中止行為,離開房間,過了3天A女鼓起勇氣,向老師說這件事,學校通報,吳男坦承犯行。
該案在審理時,被告的律師竟辯稱,被告有想性交之意,但並沒有「霸王硬上弓」,先是口觸私處,再將性器官放在少女嘴巴旁,少女不從,也沒暴力相向,而是自行離開,所以不能認定為「強制」性交。
法官說,被告原始目的就是要性交,其猥褻行為都被罪刑更重的「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吸收,被告已著手進行強制性交之行為,因A女抗拒才中止,被告心理產生壓力才中止,致未得逞,應屬障礙未遂,依刑法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行為已造成A心理的創傷,惡性重大,因此判4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