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邱和順寄回憶錄遭禁 大法官:違憲
2017/12/01 18:2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釋憲人、死囚邱和順質疑被檢查書信而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大法官指出,受刑人在監期間,除人身自由外,享有民眾具有的憲法權利,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檢查書信屬合憲;若未區分書信種類,一律允許監獄官員閱覽受刑人書信,則屬違憲,應自即日起失效。此釋憲案將影響全國約5、6萬受刑人。
大法官會議也指出,針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的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報章雜誌,屬違憲,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份難謂重要公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意旨不符,即日起即失效。
另外,無礙監獄信譽部份,大法官認為,因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的其他手段可以運用,將於兩年後失效。
邱和順30年前殺害學童陸正並棄屍,6年前被判死刑定讞,但他在申請寄出16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中敘述舍房主管販毒、舍房內有多人吸毒,被台北看守所以影響機關聲譽,要求他修改內容後才可寄出,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敗訴,邱因此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