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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世足賽年代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無罪 愛爾達:深表遺憾

愛爾達董事長陳怡君對於2014世足賽,年代違反著作權法案,法院判無罪,表示「深表遺憾」。(記者張慧雯攝)

愛爾達董事長陳怡君對於2014世足賽,年代違反著作權法案,法院判無罪,表示「深表遺憾」。(記者張慧雯攝)

2017/09/14 11:41

〔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今日(14)上午針對年代及其董事長練台生、總經理吳健強等,於2014年6月13日至6月26日2014世足賽期間違法授權第三人於「數位有線電視」上播送2014世足賽之刑事案件,被告等人無罪,愛爾達(8487)對此判決結果,深表遺憾與痛心。

愛爾達指出,內容是影視產業的根本,若版權未能受到受保護,影視業者又如何能安心的創作製播新的內容?若國內司法不能保障向國外版權團體取得之版權,日後又有何人願意支付大筆授權費,轉播國際賽事?此絕非產業良性發展,更非台灣民眾之福。

愛爾達指出,此案發生迄今已逾3年,年代公司未經愛爾達授權,擅自發訊號予第三人於「數位有線電視」播放2014世足賽,經愛爾達發函制止後,不停止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導致愛爾達公司蒙受重大損害。

而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年代公司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後,年代公司不思檢討改進,竟在2014年11月反向愛爾達公司求償,愛爾達則就其侵權播送44場世足賽賽事部分另訴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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