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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案才剛判刑定讞 副董卻早已潛逃出境

負責發監執行的台北地檢署,不證實繆竹怡是否已潛逃海外。(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負責發監執行的台北地檢署,不證實繆竹怡是否已潛逃海外。(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17/09/08 21:42

〔記者謝君臨、錢利忠/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最高法院8月底審結,包括太電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道存、副董事長繆竹怡等人,分別被判刑3年至14年6月不等;然而,法院審理期間,竟未對繆竹怡限制出境,以致繆竹怡在本案判決確定之前,已買機票「合法」搭機離境;對此,負責發監執行的台北地檢署,則不證實繆是否已潛逃海外。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表示,對於此案該執行的被告,檢方都有確保,有去找,但繆竹怡是否早已潛逃出境,檢方不便證實。

檢方2004年間起訴太電遭掏空案,指控全案不法金額逾200億元,歷審皆認定胡洪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並違反政府禁令,在中、港等地成立太豐行等多家子公司,進行「假買賣、真掏空」;而孫道存配合隱瞞董事會、草率簽署文件,使胡洪九順利掏空太電資產。

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2012年判決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1.84億元(約新台幣7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3億200多萬美元(約新台幣91億元),若加上法官認定從2005年起加計年息以5%計算,利息累積至今超過港幣1億元、美金1.6億元,估計孫、胡兩人須賠償新台幣150億元以上,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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