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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誤把勞保月退勾成1次領 勞部不讓阿伯改

63歲曾男申請按月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因承辦人選成一次請領,具狀申請審議但被勞動部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痛批勞動部違反憲法保護工作權的意旨,改據《民法》判勞動部應讓曾男按月領款,可上訴。(記者吳柏緯攝)

63歲曾男申請按月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因承辦人選成一次請領,具狀申請審議但被勞動部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痛批勞動部違反憲法保護工作權的意旨,改據《民法》判勞動部應讓曾男按月領款,可上訴。(記者吳柏緯攝)

2017/04/14 21:1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63歲曾姓男子去年向公司辦理退休,並申請按月給付勞保老年年金,不料承辦人竟手滑選成一次請領,曾男發現後急忙具狀申請審議,但被勞動部以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為由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痛批勞動部違反憲法保護工作權的意旨,改據《民法》判勞動部應讓曾男按月領款,可上訴。

去年1月間,住在桃園的曾男向任職多年的機電工廠申請離職退保,原本打算按月領取老人年金,不料陶姓承辦人協助填單時卻筆誤選成一次領取,8天後曾男收到勞動部寄來的處分書發現有誤,急忙申請審議,但被勞動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中「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之規定駁回。

曾男無奈指出,勞動部將注意義務全歸責於勞工,對非出於本意而勾選錯誤的勞工很不公平,且他一次領取金額為219萬5000元,若改成按月領取,只要5年8個月就可達到同樣金額,主管機關應可發現不合理,卻未與他確認,「這對勞動部可能只是一張申請單,對我卻是後半輩子的生活保障!」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文件欄位本應由曾男自行填寫,因曾男不諳申請手續,陶姓承辦人才協助填單,其性質上屬於「傳達人」而非「代理人」,依法不得以自己意思改變曾男的選擇;而曾男既無從預見會傳達錯誤,本身也無過失,本案符合《民法》第89條「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勞動部應給予更正。

法官並在判決中批評,勞動部過去受理老年給付時,都會以簡訊通知當事人結果,本案卻以曾男沒留手機號碼為由未予聯絡,而沒有試圖透過投保單位詢問曾男,未見任何積極協助或釐清事實的舉措,不合乎憲法保障高齡工人工作權的要求;此外勞動部引用《勞工保險條例》拒絕曾男更正,也不符該條例原本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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