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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收賄案 高院二審判13年6個月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特偵組起訴林涉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和洗錢罪等四罪。(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特偵組起訴林涉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和洗錢罪等四罪。(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6/02/26 16: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特偵組起訴林涉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和洗錢罪等四罪,台北地院認為林收賄「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的兩罪,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輕判7年4月徒刑,引起譁然,檢方和林益世均上訴,高等法院今改依貪汙罪判決,林因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8年,還可上訴;林和前主播妻子彭愛佳今都未出庭聆判。

高院指出,林益世原先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和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7年4月,今將恐嚇得利罪改以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2年、財產來源不明罪仍維持2年,因此訂林益世應執行13年6月,併科1580萬元。

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99年任立委期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賄賂,林另於101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公司和中耀公司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依「實質影響力說」的職務行為,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賂賄罪,並求處判林無期徒刑。

台北地院認定,公務員收賄罪中所訂的「職務行為」,必須和公務性質有關,而林益世為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去向民營的中鋼、中聯施壓、請託,屬於喬民間合約性質,且林僅轉達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果,依據「罪刑法定」原,林未涉貪污罪,但林假借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的權力和機會,揚言撤換人事,涉及恫嚇行為,已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加上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102年4月30日合併訂應執行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1580萬元。

檢方不服一審認定林未涉貪污罪,只以刑責較輕的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輕判林,向高等法院上訴,林也提出上訴。(16: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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