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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貪案 彭愛佳等4人無罪

高等法院今天審理林益世涉貪案,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等4人獲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高等法院今天審理林益世涉貪案,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等4人獲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6/02/26 16: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益世涉收賄案,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的施壓、請託,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等罪,此一見解不僅讓視為貪污共犯的林母沈若蘭與罪責脫鉤,收受的鉅款也變成一般犯罪所得,即使沈女曾嚇得將一千八百萬元藏入高鳳山住處後院水池,還一度拿出金爐焚燒美金,再用馬桶沖掉,但都不符洗錢罪「重大犯罪」要件,使被訴洗錢罪的林母沈若蘭、妻子彭愛佳等4人,通通獲判無罪,高等法院今仍判沈女4人均無罪確定,不過,沈若蘭焚燒美金部份,被判5月徒刑。

特偵組共起訴林益世、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林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共5人,檢方認定沈若蘭全程掌握兒子索賄來龍去脈,還出面收下部份賄款,因此將她視為林益世的貪污罪共犯起訴,此外,還將沈女、彭愛佳等4人以洗錢罪起訴。

法院認定,林益世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施壓關切,協助陳啟祥取得轉爐石契約,只是影響一般私人的決定過程,並未影響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及公務決定或執行,不屬職務上行為,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林益世未犯貪汙罪,被列共犯的沈若蘭自然也不適用貪污罪獲判無罪。

由於林益世被認定僅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獲取犯罪所得與洗錢防制法規定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的前提不同,因此沈女、林妻彭愛佳等人在案發後,不管是將鉅款藏水池、保險箱藏錢等行為,不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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