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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協商立法 林益世今成首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者

林益世當年是協商立法的委員之一,如今卻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後第一個被判刑的公務員。(本報資料照)

林益世當年是協商立法的委員之一,如今卻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後第一個被判刑的公務員。(本報資料照)

2016/02/26 16: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前立委、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無法交待三筆可疑鉅款來源,一審被判刑兩年,高等法院今仍判2年,成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後第一個被判刑的公務員,諷刺的是,林正是當年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時的藍營協商代表之一。

林益世出庭時向法官聲稱,除了立委、政院秘書長公職及兼任黨職薪資、津貼外,別無其他收入,但法官調查林的來源不明財產有1580萬元之多,因此當庭質問他,檢方查獲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保管箱,分別是300萬、330萬、950萬共三筆可疑財產,「是什麼?」

從擔任立委起一向辯才無礙的林益世,面對法官質疑,卻一度語塞,先說「不是我的錢」,隨後又以「我不知道」帶過。

合議庭為調查此部份案情,特別查閱立法院公報,發現此法是98年4月22日林益世擔任立委時期增訂的,且林當時正是參與此法制定的黨團協商代表。合議庭因此判決書中直言批評,林益世親自參與此陽光法案的制定,卻規避此法的追查,「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亦無足憫」。

林的犯後態度差,也成了法院量處重刑的重要參考。財產來源不明罪4年前初定的罰則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後來修法加重為最重可處五年徒刑,但特偵組審酌後,依舊法起訴對他較有利,因此,林益世打死不認罪,不僅成為依此罪判刑的司法首例,法界認為,就這部份而言,判林兩年徒刑,「算是重判了」。

不過,若論起刑責,涉八德、林口合宜住宅弊案收賄案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3年徒刑,則是此法實行至今判刑最重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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