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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高弊案判決書 合議庭:當時物價波動確實劇烈

2015/05/25 16:3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4年前起訴的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弊案,今天宣判,合議庭依據鑑定結果,認為當時營造工程物價確實飆漲,皇昌、長鴻、工信3公司並無哄抬價格或假性競爭,認定北市府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前副處長章立言、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昭淩工程顧問公司員工李媺,都沒有浮編工程預算、招標價額、舞弊、圖利、登載不實的行為或犯意,判4人全都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生高改善工程、拆除中山二橋、北引道等3件工程採購合併招標案,因無人投標而流標5次,第6次因3家廠商工信、皇昌、長鴻的投標價都高於底標8%而廢標。

昭凌員工李媺受市府委託編製第7次工程招標預算書時,將3件工程中的新生高改善工程部分的預算,參考第6次3家廢標廠商的投標單價當作市場行情,並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漲幅,並將各項目單價加計5.6%,調整預算為13.18億餘元。

新工處標案承辦人和股長認為預算書違法不妥,拒絕蓋章,陳智盛自行簽辦,章立言蓋黃錫薰授權的丙章決行,會計室等人看到批核才補章;黃錫薰親自批示3件工程併標核定底價為19.52億,最終由工信公司以最低標價19.56億元得標,其中新生高改善工程竣工結算金額為13億2128萬,與預算相差無幾。

合議庭認為,政府採購法並未規範招標單位如何查訪所謂「市場行情」,一般而言須考慮施工條件、環境、保固,與一般單純買賣不同;參與第6次廢標的皇昌等3家公司,並沒有聯合哄抬價格或假性競爭,自然可以做為第7標定價的參考。

判決又指,檢察官未舉證提出新生高改善工程的合理預算價格,合議庭委請專業鑑定,結論也指出97年3、4月間營建工程物價波動確實劇烈,光憑黃錫薰等人參考第6次廢標價格並參酌物價因素來編製預算、訂定底價,難以認定有浮編預算、浮報價額、舞弊或圖利廠商的犯意與行為,因此全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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