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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高弊案歷經4年審理 黃錫薰等4人無罪

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弊案,北市府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一審判無罪。(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弊案,北市府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一審判無罪。(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5/05/25 14:37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4年前起訴的新生高架橋改善工程弊案,今天宣判,認定北市府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前副處長章立言、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昭淩公司員工李媺,4人全部無罪。可上訴。

北檢︰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上訴

對於是否提上訴,北檢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

台北地檢署於100年1月起訴時認定,黃錫薰等官員未依市場行情訪價,浮編工程款浮編,致使工信公司以最低標的18億5660萬元得標、昭淩公司額外獲取設計與監造服務費1551萬餘元、北市府損失公帑3億3711萬元。

此外,北市府前秘書長楊錫安等7人,檢方偵結時以查無不法事證、只涉行政疏失為由,予不起訴。

起訴指出,新生高架橋耐震能力原本只有4級,但為配合花卉博覽會,列為花博重要交通運輸動線,改善工程歷經6度流標,黃錫薰要求陳智盛在編列第7次招標預算時,應以前次廢標時廠商最低報價的19.5億元為目標,陳智盛為達此目標,指示李媺依工信、長鴻、皇昌3家廠商投標單價的平均值,作為招標預算書的依據,還把長鴻等公司的投標資料交給李媺參考,以利她調價,並製作不實預算書。

新工處此標案承辦人和股長發現李媺以不法手段調整預算,一度拒絕簽核蓋章,陳智盛嗆兩同仁「你們不肯蓋,我自己蓋」,會計室仍不願蓋章,章立言得知後,為達成黃錫薰交辦要盡速發包的任務,以利考績與升遷,出面溝通,最後由會計室加註意見後,勉強簽核過關。

檢方雖查無黃錫薰等官員收受廠商利益的對價關係,但認為其濫用職權,浮報預算,仍違反貪污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為最輕本刑10年的重罪,並涉偽造文書,起訴4人,案經北院4年審理。

前副處長章立言。(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前副處長章立言。(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昭淩公司員工李媺。(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昭淩公司員工李媺。(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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