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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單前沒勸導 34張違規停車全撤銷

位於新竹縣政府旁的免費停車場。(記者蔡彰盛攝)

位於新竹縣政府旁的免費停車場。(記者蔡彰盛攝)

2015/03/06 14:2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黃姓男子的自小貨車停在縣政府旁免費停車場,被警方依營業車輛不得停放為由,連開34張罰單,事後黃男抓到警方開單的瑕疵,因為警方事先沒有依規定「勸導、照相通知駛離」,法官認為警方舉發過程確有瑕疵,判決撤銷34張罰單。

黃姓男子說,他的自用小貨車停在新竹縣政府旁免費停車區,卻被新竹縣警局從去年5月起,連續依「停車位置不依規定」為由開34張罰單,每張罰600元,共罰2萬400元。

黃男說,縣府公告禁止營業用車輛進入停車場,並不合法,且他的車並非營業用車輛,加上警方開單之前,也沒有逐一勸導、照相通知駛離,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發現,黃男的車是營業用車輛無誤,然而根據新竹縣警局公告,「對營業用車輛停放在該停車場,經勸導、照相通知駛離,仍不聽從者,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實際上,新竹縣警局開單時,並未注意此舉發程序,導致舉發過程有瑕疵,因此法官判決撤銷34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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