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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米祭獵保育類山羌 4人獲判無罪確定

圖為原住民上山打獵畫面,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圖為原住民上山打獵畫面,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濱銓攝)

2015/01/26 08:3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獵捕保育類動物,法官判無罪!花蓮縣卓溪鄉4名原住民因獵捕山羌,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起訴,花蓮高分院認為,4人是為了小米祭活動而打獵,符合該法的除罪化條件,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駁回檢方上訴,成為首宗因祭儀獵捕保育類動物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

中國時報報導,2012年間,宋姓男子等人到台東山區捕獲10隻山羌後被警查獲,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一、二審判決宋男等人持有自製獵槍無罪,但依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各判刑6月。宋男等人上訴,主張是為了傳統文化而打獵,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報導指出,更一審法官發現,宋男等人打獵是在小米祭活動前夕,祭儀前男人上山打獵,婦女準備釀好的小米迎接並烹煮獵物與族人分享。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以除罪化,確立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優先保護的原則。但除罪規定未區分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另規定即使因文化祭儀仍得申請才能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否則處以行政罰鍰,合議庭認為,條文有隱藏法律漏洞,但僅能修法彌補,不能限縮對被告有利的適用。

合議庭也表示,依農委會頒定原住民得因文化祭儀需要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包括台灣水鹿與長鬃山羊,因此不應限縮解釋除罪規定僅限「一般類野生動物」,改判4人無罪,最高法院認同花蓮高分院見解,宋男等4人獲判無罪確定。

4名原住民因獵捕山羌,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起訴,最後被判決無罪,成為首宗因祭儀獵捕保育類動物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吳俊鋒攝)

4名原住民因獵捕山羌,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起訴,最後被判決無罪,成為首宗因祭儀獵捕保育類動物獲判無罪確定的案件。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吳俊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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