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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撿土槍獵山羌 判刑3年半

原民獵槍需為自製,且向主管機關登記列管,才能合法持有。(記者陳賢義攝)

原民獵槍需為自製,且向主管機關登記列管,才能合法持有。(記者陳賢義攝)

2014/11/10 08:00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王姓布農族男子在林班地拾獲土造長槍,未送交警方反而佔為己有獵殺保育野生動物,遭警攔查緝獲;王辯稱具原民身分,撿到土造長槍應無罪,委任辯護律師則強調王有原民身分,扣得槍枝應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自製獵槍;台東地方法院認為,王持有槍枝非其製造,也不屬原民以其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來源難認與原民文化有何相關,不符構成要件,分罪併罰,應執行3年6月徒刑,科7萬元罰金。

與原民文化無關

判決書指出,王男是在去年7月於海端鄉一處林班地河床上拾獲土造長槍,明知為他人所有,仍基於侵占犯意非法持有;同年8月間攜槍彈入山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等保育動物,被警攔查緝獲。王男到案矢口否認非法持有殺傷力槍枝,辯稱具原民身分,撿到土造長槍應無罪。

台東地院審結認為,扣得槍枝經鑑定,可供擊發口徑12制式霰彈使用,具殺傷力;其次,王在偵訊期間坦承撿獲,足認持有槍枝非其所造,也難認定槍枝「來源」與原民文化有何相關,顯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構成要件不符。王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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