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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結束了? 資深司法記者指出更一審三大疏誤

司法記者黃錦嵐18日表示,在馬英九洩密案的更一審判決過程中可以說有三大「司法疏誤」。(資料照)

司法記者黃錦嵐18日表示,在馬英九洩密案的更一審判決過程中可以說有三大「司法疏誤」。(資料照)

2019/07/19 01:0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在12日推翻原審台北地院、前審高院,以及最高法院等見解,判馬無罪定讞。司法記者黃錦嵐18日表示,無罪定讞只是以「法定程序」而言,實際上在整個判決過程中可以說有三大疏誤,致使現在「狼煙四起」,而無雨過天晴的跡象。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有罪改判刑4月。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於12日判馬英九無罪定讞。

根據《上報》18日報導,黃錦嵐從審判實務觀點歸納出高院判馬案無罪定讞的三大疏誤,並指出,這些疏誤很可能成為非常上訴事由的「司法疏誤」。

高院更一審的主文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

黃錦嵐表示,在事實認定、無罪適用法條及無罪理由方面,高院更一審判決與台北地院有所不同。舉例而言,台北地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是依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和刑法第21條第1項的「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不過,高院更一審的無罪理由卻引用刑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犯罪不能證明」。

而在事實認定方面,北院認定馬英九確有洩密犯行,且與「構成要件該當」,但高院更一審卻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

高院更一審以上的主文疏誤是十分明顯的,黃錦嵐指出,高院更一審即使要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也應依法撤銷一審原判,再諭知馬英九無罪,但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卻逕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黃錦嵐表示,這種主文下法確有判決違背法令的疑慮。

高院更一審有「打擊錯誤」、「訴外裁判」謬誤之虞

黃錦嵐指出,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8月31日犯罪事實的重點在於:馬英九非法洩密給江宜樺、羅智強等人。檢察官並沒有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為共犯關係。但高院更一審卻認定,馬英九是被動接收,不能說馬英九是藉著總統身分取得秘密資訊,且高院更一審還認定了「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

黃錦嵐指出,北檢在媒體上抨擊高院更一審「誤認起訴犯罪事實,對沒有起訴部分予以判決,違背法令」,以據熟悉刑事審判實務的司法耆宿看法,是有法律依據的。

高院更一審有「自行創設限制」之嫌

高院更一審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黃錦嵐表示,這等於認定「總統永遠不會犯洩密罪」,除了欠缺法律依據,還有「自行創設限制」之嫌。

黃錦嵐表示,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雖有強調總統及行政院長的行政監督權,卻也沒有將總統權限至擴權致此。黃錦嵐指出,這樣的認定,是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的「特別演出」,並且已超出最高法院發回的「教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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