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無罪判決恐違背法令 北檢將研究是否聲請提非常上訴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獲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高院更一審上週判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引來起訴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批評,指更一審似未詳閱卷證,誤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起訴原認定馬非法洩密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並未認定馬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共犯關係,更一審卻沒對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已違背法令;針對是否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北檢今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將仔細研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訴法442條規定,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根據北檢上週五所發的新聞稿提及,檢察官起訴被告(指馬英九)於案發當年8月31日的犯罪事實,是針對馬英九非法洩露秘密資訊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馬英九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
北檢指出,更一審所公布的新聞資料中,指8月31日犯罪事實部分,馬英九是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馬英九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等字句,顯然是誤認起訴犯罪事實,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判決已違背法令,結果難令人信服。
另針對更一審新聞資料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的部分,北檢認為更一審此判決無異宣告總統得基於任何動機目的,任意使用基於犯罪偵查目的所得之通訊監察秘密資料及偵查秘密資訊,倶可豁免任何刑事責任,此一見解已戕害個人隱私、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進而侵蝕民主法治憲政基礎,影響之鉅莫此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