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更一審判無罪 法學界:判決恐違法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院更一審今判無罪定讞,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陳志龍認為,此判決顯然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精神相抵觸,且認定無罪的見解與一審完全不同,卻直接駁回上訴,表面上看似沒問題,實際上卻可能是違法判決。
2013年8月31日當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王金平疑似關說,馬隨即將偵查秘密洩漏江宜樺、羅智強;馬另涉嫌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遭北檢依違反通保法、教唆洩密刑法洩密等罪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馬洩密是事實,但為行使「院際調解權」,且有「阻卻違法」事由,遂判無罪,歷經二審改判4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昨改認定馬「被動」、「非共犯」、「無職務」,與通保法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發回理由幾乎沒有著墨,直接判無罪定讞。
陳志龍說,通保法除規定通訊監察人員不得洩密外,就連「非公務員」因職務知悉秘密,也不得向他人洩漏,立法重點顯然是規範「無論任何人」知悉通訊監察秘密,都不應洩漏或交付他人,更一審判決以「被動」、「非共犯」、「無職務」三理由,認定馬英九不具通保法的犯罪主體身分,就不構成洩密,顯然違背立法精神。
陳志龍並指,一審判決認定有洩密,但引用憲法44條「院際調解權」及刑法「阻卻違法」,才判決無罪,與更一審無罪見解及引用法條截然不同,兩個無罪主文雖然字面相同,意義上卻完全不同,應要撤銷原判決,另為新的適法判決,更一審卻直接駁回上訴,造成判決主文、理由相矛盾,在法律上有很嚴重的問題。
舉例來說,若一審認定被告殺人,但屬於「正當防衛」,所以判決無罪,二審卻改認定被告沒有殺人,卻「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別說法律上有問題,一般民眾看起來都會感覺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