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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 北檢批更一審未詳閱卷證、判決草率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高院更一審認定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與黃所犯洩密犯行為不同的兩件事,今判馬無罪定讞。當初起訴馬的台北地檢署今痛批,指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與歷來民、刑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的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高院更一審認定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與黃所犯洩密犯行為不同的兩件事,今判馬無罪定讞。當初起訴馬的台北地檢署今痛批,指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與歷來民、刑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的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資料照)

2019/07/12 15:1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高院更一審認定馬是「被動」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與黃所犯洩密犯行為不同的兩件事,今判馬無罪定讞。當初起訴馬的台北地檢署今痛批,指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與歷來民、刑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的,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北檢今天下午發新聞稿表示,北檢是基於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是受馬英九教唆犯罪的事實,而對馬英九提起公訴,但高院更一審就本案卻做出截然不同的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

北檢指出,高院更一審未調查任何證據,即率爾做出與原審及前審判決截然不同的事實認定,殊嫌草率,更一審審理期間,法官未對被告是否有構成要件不該當之情事,諭知檢辯雙方針對此一爭點進行辯駁,又於言詞辯論期日,未事先溝通,即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的發言,每人時間僅有10分鐘,架空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有違公平審判原則。

北檢表示,更有甚者,更一審竟於相同的證據資料下,未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置喙一詞,即率爾做出與原審有罪及前審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決結果完全不同之事實認定,殊嫌草率。

北檢新聞稿強調,馬英九所涉犯罪事實,經前審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而原審台北地院亦認定「構成要件該當」,至馬英九有關「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辯詞,亦經高等法院相關民、刑事判決予以嚴正駁斥,本件更一審單一判決竟指本案證據不足,殊屬無據。

北檢批評,高院更一審判決對於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於8月31日之犯罪事實,是針對馬英九非法洩露秘密資訊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被告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但更一審的新聞資料中,竟指8月31日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顯係誤認起訴犯罪事實,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結果難令人信服。

北檢痛批,更一審判決見解,有戕害個人隱私,進而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北檢為昭公信,將集結本案相關所有訴訟文件公諸於世,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檢驗。

北檢強調,對於高院更一審所為與歷次判決完全不同的結果,雖感遺憾,仍予尊重。但本案涉及我國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為昭公信,將集結可資合法揭示之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歷次補充理由書、上訴書、論告書、被告歷來答辯書狀及判決書等相關訴訟文件,彙編成冊,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以下為北檢新聞稿聲明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2)日對於被告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所為判決結果,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對於「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本署至感遺憾,嚴正聲明如下:

一、本署係基於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係受被告教唆犯罪之事實提起公訴,詎同院就本案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

臺灣高等法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並於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明確認定:「黃世銘於偵查中於 102 年 9 月 4 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而對被告教唆犯罪之犯行直指不疑。本署檢察官於被告卸任總統職務後,依法展開偵查,認同臺灣高等法院之前開認定,認被告確有犯罪嫌疑,乃提起公訴。詎相同事實同一法院竟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誠屬令人遺憾。

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未調查任何證據,即率爾做出與原審及前審判決截然不同之事實認定,殊嫌草率

本案於108年1月3日經最高法院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僅於108年2月22日召開準備程序,隨即於108年6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當日辯論終結。更一審審理期間,法官未對被告是否有構成要件不該當之情事,諭知檢辯雙方針對此一爭點進行辯駁,又於言詞辯論期日,未經事先溝通,即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之發言每人時間僅有10分鐘,架空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有違公平審判原則。更有甚者,更一審竟於相同之證據資料下,未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置喙一詞,即率爾做出與原審有罪及前審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決結果完全不同之事實認定,殊嫌草率。

三、本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業經前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而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認定「構成要件該當」,至被告有關「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辯詞,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民、刑事判決予以嚴正駁斥在案,本件更一審單一判決竟指本案證據不足云云,殊屬無據

(一)本案被告馬前總統所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犯罪事實,業據前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而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亦認被告之不法行為「均屬構成要件該當」(如附表編號2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二)至被告於本案歷審所辯「院際調解權」、「行政特權」等詞,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與本案相關之民、刑事判決中予以嚴正駁斥,並於判決理由中多次明示:「總統無從憑藉釋字第585號解釋擴張總統之權限』」(如附表編號4所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92號民事判決)、「專案報告一、二所提及之偵查個案,既非攸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事宜,『顯與釋字第585號所揭示之總統權力或是行政首長權力無關』。總統針對刑事個案,不論是尚在偵查中,甚至是偵查終結後,都無任何指揮權限,而且本件並非涉及院際間調解之事項」(如附表編號5所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等。因此,本案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該當認定或法律論駁適用,確經歷審判決昭彰,班班可考。

四、更一審判決對於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

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於8月31日之犯罪事實,係針對被告非法洩露秘密資訊予無權之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被告與黃世銘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被告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然更一審之新聞資料貳、理由要旨:五、(3)、②竟指8月31日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云云,顯係誤認起訴犯罪事實,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結果難令人信服。

五、更一審判決見解有戕害個人隱私,進而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

更一審之新聞資料貳、理由要旨:四、(一)、(10)認定「總統本即不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之犯罪主體身分」,除無視最高法院發回要旨中,並未指謫原審認定總統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犯罪主體有何錯誤外,更無異宣告總統得基於任何動機目的,任意使用基於犯罪偵查目的所得之通訊監察秘密資料及偵查秘密資訊,倶可豁免任何刑事責任,將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立法之初立法委員所擔憂之「司法監聽淪為政治工具」之疑懼隱然成真,此一見解實已戕害個人隱私、造成監控全民之寒蟬效應,進而侵蝕民主法治憲政基礎,影響之鉅莫此大焉。

六、本署為昭公信,將集結本案相關所有訴訟文件公諸於世,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檢驗

(一)對於歷次一、二審公訴檢察官為捍衛人民憲法基本權利所作出的努力,力拒「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非如此連司法獨立之外形都難以維繫」(參見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尤於108年6月21日攸關憲政法治體制之關鍵時刻,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審判長竟限時檢察官每人論告10分鐘,檢察官錯愕之餘,仍為捍衛司法獨立奮戰到底,本署至感欽佩。

(二)本署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所為與歷次判決完全不同之結果,雖感遺憾,仍予尊重。但因本案涉及我國憲政秩序及權力分立原則,為昭公信,本署將集結可資合法揭示之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歷次補充理由書、上訴書、論告書、被告歷來答辯書狀及判決書等相關訴訟文件,彙編成冊,公諸於世,接受人民及歷史最嚴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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