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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啊大人~ 搶黃燈變闖紅燈 撤罰

2009/01/03 06:00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市民邱凱義,被台中市警方開罰單指他闖紅燈,邱凱義認為當時是搶黃燈,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調查認為燈號變化稍縱即逝,開單警員是在對向車道目擊,有可能誤判,裁定原處分撤銷,邱凱義不罰。

29歲邱凱義告訴苗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97年8月31日深夜11點半,他開車載著妻子通過台中市惠文路與大墩十一街口,號誌剛好由黃燈轉紅燈,警員董冠鋐在前方路口將他攔下,開罰單說他闖紅燈,苗栗監理站裁罰2700元。

駕駛:夜已深 警在對向

邱凱義告訴法官,通過路口時,他與妻子看到的號誌明明是黃燈,並非紅燈,因此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他認為當時夜已深,董冠鋐目擊的距離較遠又提不出佐證,很可能看錯。

法官傳喚董冠鋐出庭,董說當時他執行防竊勤務,看到邱車在對向車道闖紅燈,加以攔停。法官再問他有無可能看到邱車經過路口時,黃燈正要轉紅燈,董說邱車的車速很快,他看到號誌是紅燈時,邱車已通過路口,是有可能搶黃燈。

法官:不能排除看錯

法官認為董冠鋐當時正在執行防竊勤務,獨自騎機車四處觀望,並未清楚注意到燈號變化,而且是在對向車道目擊邱車闖紅燈,與邱車不在同一車道,董也認為邱車有可能搶黃燈,因此不能完全排除看錯的可能性,原處分應撤銷,裁定邱凱義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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