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得監護權 視障媽反丟低收資格
計入前夫資產 超過標準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吳姓視障女子離婚後,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今年四月判吳女勝訴,五月她將子女遷入戶籍,但高市社會局竟撤銷吳女第二類低收入戶資格,導致她的弱勢補助費從一四六一四元銳減為四八七二元,少了近一萬元,嚴重打擊家庭生計;吳女哭訴:「這叫我們如何生活?我爭取監護權,反而無法照顧孩子,太不公平了!」
社局:收到申復再評估
社會局解釋,吳女取得子女監護權後,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相關補助必須計算前夫的資產,重新審查後,全戶均收、動產、不動產超過低收標準,故註銷低收資格,收到吳女申復後,社福中心將協助評估認定。
吳女為視障者,前年十月列冊第三類低收入戶,雖無生活補助費,但每月有身障津貼八千二百元,今年二月調升為八四九九元。
今年五月,社會局改列吳女為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六一一五元及身障津貼八四九九元,總共一四六一四元。
由於吳女希望負起照顧子女責任,今年四月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吳女所有,原本五月歡喜遷入同戶籍,但親子高興不到一個月,竟遭社會局註銷低收資格,不僅沒了六一一五元的生活補助費,連身障津貼也調低剩下四八七二元,少了近一萬元,嚴重打擊家庭生計。
其實吳女受影響的不僅是生活補助費及身障津貼,因為沒有低收身分,社會資源難以上門,且子女無法獲得免學雜費的優惠,生活更為雪上加霜。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陳政智強調,社會救助法長年爭議不斷,政府為了防弊,往往「錯殺」九十九個弱勢者,導致台灣成為全世界最嚴格的國家之一,且申復審查也沒有客觀標準,第一線社工常遭受責難,呼籲中央能與時俱進修法,高市社會局也可成立「特殊案例委員會」討論,並針對吳女個案儘速引進慈善總會等社會資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