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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新制上路 機關委員須迴避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朱雨其說明,新法實施後,有些環評案子會從地方改由中央處裡,有些則從中央改由地方處理。(記者陳炳宏攝)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朱雨其說明,新法實施後,有些環評案子會從地方改由中央處裡,有些則從中央改由地方處理。(記者陳炳宏攝)

2016/01/06 06:00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去年七月修正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新制即日起實施。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BOT)案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由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審查時,環評審查委員中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避免「政策護航」質疑。

此外,新制修正後,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或開發基地跨越兩個直轄市、縣(市)以上的開發行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來漁港、遊艇港、水庫、逾卅公頃之工業區、纜車、位於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範圍內之遊樂區等開發案,一律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環評審查,減少灰色地帶。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朱雨其表示,因應新法,部分審核中案子將重新劃分執行單位,例如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改由地方審查,北投纜車案則改由中央審,所有環評案件資料,都會在環保署網站上公告。

朱雨其另指出,以往主管機關只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過程有許多非環保事項的爭議點,例如開發電廠牽扯到的「漁業資源補償」、道路或鐵路開發沿線的「土地徵收」等,使得環評審查無法聚焦,未來主管機關收到環評書件,即應釐清非屬環保署主管之環保爭議點,提出說明及建議。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肯定修正條文,但大量把環評案件下放地方政府審查,他擔心政府首長可能基於選舉因素,一味追求地方建設,審查可能淪為背書工具。

詹順貴也認為,表列開發行為直接進入二階環評,可讓部分卡在一階是否進入二階爭議案件解套,讓地方政府沒有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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