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施行細則新策上路 環評審查增效率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朱雨其說明,新法實施後,有些環評案子會從地方改由中央處裡,有些則從中央改由地方處理。(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已於104年7月3日修正通過,其中部分修正條文經半年緩衝期後,自105年1月3日起實施,環保署表示,預計施行修正後,可以達到環評審查更具公信力、更有效率、分工更清楚等多種成效。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上路後,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BOT)案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審查時,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委員中,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迴避的規定比以往更嚴格,未來地方政府的開發案件,避免外界對機關委員為地方首長「政策護航、立場不公」的質疑。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處長朱雨其指出,以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扮演類似郵差的角色,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但審查過程中卻有許多並非環保事項的爭點;例如開發電廠牽扯到的「漁業資源補償」、道路或鐵路開發沿線的「土地徵收」問題,以及開發計畫位於原住民領域等爭議,卻要求環評委員處理,使得環評審查過程冗長,且無法聚焦專業審查,。
朱雨其強調,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是政府一分子,並肩負政策推動之角色,因此修正現行規定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評書件, 即應釐清非屬環保署所主管之環保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未來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完成環評審查,將能大幅提升環評審查效率。
環保署也指出,本次修正後,在環評的分工上,中央及地方的權責將更為明確,除以附表規定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或開發基地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之開發行為,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12條)。
所以未來漁港、遊艇港、水庫、逾30公頃之工業區、國營事業工廠、纜車、位於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範圍內之遊樂區等影響範圍較大或較為複雜之開發案,一律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環評審查;大學、博物館、觀光飯店、醫院、社區及運動場地等影響範圍較小,或改善當地民眾生活品質相關之開發案,環評改由地方政府審查,不再有任何灰色地帶,可明確分工並減少爭議。
朱雨其表示,目前已陸續重新審核進行中案子,重新劃分執行單位,例如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改由地方審查,而北投纜車案則將改由中央審,且所有審議中環評案件資料,全都會在環保署網路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