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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須設親子廁所及車位

2015/11/28 06:00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讓媽媽能安心帶孩子出門,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制規定鐵路車站、捷運、機場、百貨公司等單位應設置親子廁所、親子停車位。由於設置親子廁所需要充裕時間規劃,本條文在公布後兩年正式實施。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其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二%的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廿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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