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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艙長調成運務員 變相減薪遠航挨罰

遠航解雇原遭遭抗議,勞資訴訟又敗訴,面臨多事之秋。(資料照。記者陳紜甄攝)

遠航解雇原遭遭抗議,勞資訴訟又敗訴,面臨多事之秋。(資料照。記者陳紜甄攝)

2017/11/02 07: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遠航10月陸續發生飛機擦撞、班次取消、解雇工會幹部等事端,逼得董事長張綱維親上火線說明,近來又有一起勞資訴訟被法院判敗,可謂面臨多事之秋。

遠航104年把王、張2名客艙長調成地勤運務員,少了飛行加給,形同變相減薪,被台北市勞動局裁罰2萬元。遠航主張2人涉及職場霸凌,職位調動合理,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闡明「工資」為勞動契約核心,不得任由雇主「片面」扣減,判遠航敗訴。

遠航指控,王、張2女擔任客艙長期間,惡意攻訐並霸凌組員,對公司督導及工作態度乖張,言行囂張,張還曾揚言燒掉飛機排班班表。

遠航認為,2女慣性在網路上批評公司與乘客,影響同組組員士氣,危及飛安,基於乘客安全,空服處評鑑委員會會議建議調任至地面或停飛,待再訓練後視情況恢復職務。

遠航主張,飛機上工作空間狹小,空服員無法時刻與家人親友聯繫,較地勤多了飛行津貼,乃全世界使然,不同工作本有不同薪資,調職減薪並不違法。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工資」是勞動契約的核心,資方在調整勞工職務導致減薪前,須先與勞方協商,不得以任何名目「片面」折扣或減額薪水,依法須給付「全額」薪資。

合議庭解釋,遠航把2名客艙長調為地勤運務員前,並未先與她們協商,屬於「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因此認定北市府開罰有理,判遠航敗訴,可上訴。

律師郭德田指出,資方調動員工時,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10-1條規定的5原則,分為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郭德田解釋,公司聘任員工時,簽訂的職位與薪水已於面試談妥,若上任後想將他調到其他單位或從事不同職務,須取得他的同意,公司不得片面強制員工配合或是減薪。

他建議,公司應與工會或勞方代表擬定工作獎懲規則,日後若遇到不適任的員工,才有汰除依據;而勞工遇到公司片面降薪或調職,可先向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及仲裁,如不滿意結果,再尋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全額薪資及恢復原職、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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