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放小六女穿越馬路 害人摔車母判拘

穿越馬路釀車禍

穿越馬路釀車禍

2016/01/16 06:00

拘役30天 可易科罰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媽媽請妳也保重」,陳姓婦人開車載12歲女兒小玲(化名)上學,小玲下車後沒走斑馬線,擅自穿越馬路到對面的學校,吳姓男騎士為了閃避她而摔車受傷,高等法院以陳婦未盡監督之責,讓小玲擅自穿越車道,應對吳男摔傷負起責任,昨依過失傷害罪判陳婦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102年12月某日上午8時,宜蘭陳婦開車載讀小六的小玲上學,以往陳婦會將車開到校門口,才讓女兒下車,當天卻將車停在小學對面,距斑馬線還有十幾公尺,就讓她獨自下車,小玲沒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

此時,吳男騎車經過,眼見幾乎撞上小玲,他急閃致人車倒地,造成雙膝、右肘、左腕舟狀骨骨折等多處傷害,小玲也跌倒在地。

吳男指控,陳婦未照顧好12歲女兒,讓她在上班尖峰時間擅自穿越馬路,險象環生,他為躲避才撞上對方受傷,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

陳婦否認有過失,堅稱已提醒女兒務必要走斑馬線,且要注意左右來車才可過馬路,她還指控,是吳男騎車太快違反交通規則才發生車禍,此意外與她無關。

有監督女兒的責任

高等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9 條 ,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的規定,認定陳婦有照顧、監督女兒穿越馬路的責任,應對吳男摔車負起過失傷害罪責。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2024巴黎奧運

挺選手拚好運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