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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砲少女 20歲男罰勞服120小時

2014/07/08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20歲劉姓男子,網路結交14歲少女當「砲友」,少女父母發現提告,南投地院昨以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半年徒刑,緩刑3年,但須進行義務勞服120小時,要他將精力用在社會服務上。

上網認識不到10天就約嘿咻

判決書指出,劉男前年11月,在網路認識就讀國二的少女,劉與少女認識不到10天,就迫不及待約見面,劉在電話中要求少女自備保險套,2人前年11月底碰面,前往劉的住處「辦事」。

2人騎機車返家時正好下大雨,少女全身淋濕,將全身衣服脫掉,劉自己也脫個精光,要少女拿保險套為他戴上,發生性關係。

少女出門並未告訴父母,返家後經父母逼問,才說出2人發生性行為,少女父母憤而提告。

南投地院認為,劉對16歲以下少女強制性交,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惟劉正值20歲青年,一時思慮不周而犯罪,犯後已與少女和解,因此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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