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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傷人 判賠1432萬

2013/04/04 06:00

〔記者王定傳、鄭淑婷、吳仁捷/新北報導〕新北市黃姓男子酒駕開車撞傷祿姓女子,導致祿女受重傷,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自理生活,祿女求償1544萬元看護等費用;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黃男應賠償1432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前年4月25日晚間9時許,祿女主張,黃男在樹林區八德街某小吃攤喝酒後,開車行經樹林區中山路二段與中華路口時,直接撞上她,導致她顱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左側股骨骨折等傷害。因傷勢嚴重,後來陸續接受開顱血腫移除等手術,期間還併發全身性感染、骨髓炎、水腦症,再接受骨清創手術、腦室腹腔引流置入手術,使用人工呼吸器超過三週。

祿女指出,後來她的意識逐漸恢復,但左半側肢體仍無力,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她以一天看護費2千元計算,要求黃男、將車借給黃男的洪姓女子連帶賠償1200萬元的看護費,另還要賠償勞動能力喪失與精神慰撫金合計344萬元。

洪女主張,她根本不知黃男喝酒,並無責任;黃男則主張,祿女並未在機車待轉區等待,也沒等綠燈亮就直接左轉,才會被撞,本身也有疏失。

法官認定,本案肇事主因在於黃男非洪女,且醫院的報告指祿女「已無法自理生活、也無工作能力,需人24小時看護,」因而判黃男需負擔1544萬餘元,但扣除已領取的保險,因而賠償1432萬元。昨天黃男家中無人應門,祿女家人則說祿女已休息,婉拒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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