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事 貨運業者須連帶賠償
2025/08/03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葉姓男子上月駕駛曳引車在新北市萬里區中福路撞上國光客運,檢警連日來撿起所有掉落鐵條,經秤重後認定曳引車超載,全案朝過失致死罪偵辦。(資料照,民眾提供)
一輛超載曳引車撞上國光客運造成一死十四傷(含葉姓肇事駕駛)重大事故,除了刑責,高達十五人死傷、加上客運車體也受損嚴重,民事賠償金額將是一筆大數目。曾任檢察官、法官,現為志仁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的李鴻維表示,本案超載與駕駛過失責任明確,刑事方面,葉男涉犯最重可判五年的過失致死罪、和數個刑度一年以下的過失傷害罪,依法只論一個過失致死罪,但刑度會比單純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來得重。
民事方面,葉男對於本件所有被害人和客運公司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死者家屬可向葉男請求喪葬費與扶養費,受傷乘客可視個人受害情形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少之預期損失等損害賠償;國光客運則可向葉請求賠償修車費用,但應扣除折舊部分。
李鴻維說,葉姓駕駛的僱用人,通常是貨運業者,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本案貨運業者須負連帶負起民事賠償之責。至於何人為葉姓駕駛之僱用人,為事實認定問題,通常應該是曳引車的所有權人,但仍應斟酌其他相關證據,例如勞保投保紀錄、薪資給付流程、對於葉姓駕駛得為指揮監督者等情,予以綜合判斷。
李鴻維表示,為鼓勵肇事人或僱用人能與死者、傷者達成和解,並獲死傷者家屬原諒,如無前案紀錄,或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和解原諒後有機會獲得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