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監視器檢舉鄰居交通違規45次/法官:報復性檢舉 5萬4全撤罰

檢舉人把監視器對準曾女住處,再擷圖檢舉曾女違規45次,法官認為已違法侵害曾女隱私,目的不正當,判決罰單全部撤銷。 (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一個月進出家門未打方向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曾姓女子與某鄰居相處不睦,鄰居在自宅裝監視器對準曾女住處,短短一個月拍下曾女開車轉彎未打方向燈四十五次,警方依此對曾女開罰高達五萬四千元,曾女打行政官司請求撤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人裝監視器非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是進行報復性檢舉,還侵害曾女隱私,判決罰單全部撤銷。
判決指出,住彰化縣田中鎮的曾女,前年七月至八月間,被鄰居於自宅屋簷下裝監視器,擷取她駕駛轎車進出家門畫面,將曾女至少四十五次轉彎未打方向燈的影像,寄給彰化縣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警方根據影像開出四十五張罰單、每張罰鍰一千二百元;曾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警依影像 一口氣開出45罰單
曾女主張,這是報復性檢舉,與監視器嚇阻犯罪的用途不合,四十五張罰單都是警方同一天開出,她無法及時改善駕駛行為,已喪失行政裁罰敦促人民改進目的,聲明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曾女違規屬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但不予處罰,因為法律雖然允許民眾檢舉,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卻衍生浮濫、報復性檢舉,甚至出現打著維護交通安全大旗,把檢舉當成生活重心的「檢舉達人」,立法旨意逐漸變質、氾濫。
對準鄰家 法官:已侵犯穩私
此外,檢舉人的監視器不拍攝自家門口,而是對準曾女住處,曾女的住處門口、庭院、正廳與右側房屋幾乎一覽無遺,目的不是防範宵小、維護自身利益,而是故意拍曾女與家人於住處的非公開活動,已侵犯曾女隱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官並認為,曾女沒有打方向燈,但當地路況會與其他汽車擦撞的可能性低,交通危害輕微,不具高度社會公益性;至於警察接獲民眾的檢舉,除了審查違規是否屬實外,也應該要審查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取得過程與原因,是否在必要範圍、或具高度社會公益性等,若目的不正當就不應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