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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收賄案《律師要求檢提供簽結卷 佐證罪嫌不足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左)開完庭後離開桃園地方法院。(記者周敏鴻攝)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左)開完庭後離開桃園地方法院。(記者周敏鴻攝)

2025/01/15 05:30

〔記者余瑞仁、周敏鴻/桃園報導〕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收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東側九.一二公頃農地重劃會地主行賄五百萬元案,桃園地院昨第三度傳喚鄭開準備程序庭,法官進行二次桃園市政府會議紀錄勘驗,檢方指從中可認定鄭主導會議並護航自辦重劃案,鄭當庭反駁檢方沒弄清楚其中一次會議,是與內政部營建署討論區段徵收是否改採市地重劃,市府是依營建署指示辦理,卻被檢方斷章取義。

另,鄭文燦律師團二度向法庭聲請桃園地檢署提供鄭案監聽卷及簽結卷,公訴檢察官回應,監聽行賄案中發現收賄者是正常的事,此案檢方並無越權監聽問題,監聽卷中涉及他人隱私、政治傾向,不宜提供;昨有媒體報導詳細監聽譯文內容,足見案件資料外流,有侵害隱私疑慮;前案簽結的公文中,檢察官有記載指示調查人員繼續蒐證,案件仍調查中,並非已結案。

律師何祖舜反駁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監聽有嚴格要求,當監聽到非本案對象時,依法應於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檢察官所指的是個案,不能套用在其他案件,辯護人要求提供監聽卷,是要確認有無違反程序,事涉證據力;前案既已簽結,若檢方認有繼續偵查必要,應再簽分案,並發出指揮書指揮調查員續查,否則就是「私辦黑案」。

律師陳永來強調,簽結卷事關檢方先前認定鄭文燦「罪嫌不足」,有對鄭有利的認定,檢方起訴也引用簽結卷部分內容為證據,若不提供讓被告與律師處於武器對等,已然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

對於檢辯的交鋒,法官僅載於庭訊筆錄,當庭未有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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