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和律師看法》社區規約具效力 但須符比例原則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和律師徐承蔭都認為,社區訂定的規約具有效力,但須符合「比例原則」。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某社區訂有「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規定住戶若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電梯及大廳時,寵物需足不落地,有住戶帶黃金獵犬進出違反規定遭開罰,並鬧上法院,不過二審認為管委會未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就逕自對住戶開罰,並無法律效力,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和律師徐承蔭都認為,社區訂定的規約具有效力,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公寓大廈管理科長楊勝淵表示,社區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要求住戶配合有其效力,住戶應該遵守,只是對於違反規定者,每次開罰一千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待商榷,並坦言規定「寵物足不落地」的社區並不常見,比較常處理的是社區住戶亂停車而發生的糾紛。
律師徐承蔭則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其立法意旨,是原則上得飼養動物,只是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例外才禁止飼養,且須審慎解釋與適用。
徐承蔭表示,本件台中高分院在更一審的判決,雖在飼養的方法有所干預,要求進出公共空間須用推車,但這是在個人權利與廣大住戶的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的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符合比例原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