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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法制 檢起訴須卷證併送

法官下裁定,罕見揶揄檢察官。(記者吳政峰翻攝)

法官下裁定,罕見揶揄檢察官。(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1/18 05:30

但國民法官制採卷證不併送 降低預設立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郭姓檢察官起訴詐欺被告,移審法院時,只附上起訴書,卻無證據;我國目前採取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能單純只是聽取檢辯雙方主張,仍有依職權發現真相的責任,故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三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俗稱「卷證併送」,也就是檢察官若要起訴被告,必須將犯罪證物、筆錄、卷宗等資料一併移送法院審理,不能只有一張起訴書。

法官在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中,負有發現真實責任,具指揮法庭程序、調查證據義務,故檢察官起訴被告時,案件的全部資料必須連同起訴書移審法院,讓法官在審理前可先閱覽全部卷宗,事先了解案情與輪廓,增加訴訟效率。

但因檢察官起訴所提示的證據,多對被告不利,故法官在閱覽全卷後,可能會產生心證及預設立場,即便之後上了法庭,看到被告提示的證據,不排除出現預斷效應而出現偏頗,故在完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下,例如我國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就採用了「卷證不併送」,也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

以國民法官案件為例,檢察官起訴移審時,法院只會收到數張起訴書,內為檢察官對被告的指控,但證據、筆錄、屍檢、死因判定、鑑定等相關資料均不在內,避免法官產生預斷。至於什麼卷證要呈上法庭,則由檢辯雙方共同討論。法官在這種制度中,只是單純的聽訟者。

卷證不併送的好處是可降低法官的預設立場,但相對而言,法官也減少了調查證據的權力,且須在開庭的極短時間內,就要對卷證做成認定與判斷,可能潛藏對案件探索深度不夠的風險,且審理效率較低,與卷證併送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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