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若有卷在法院 應聲請影印
未附證據前所未聞 若未補正恐駁回起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一名郭姓檢察官起訴三名詐欺犯被告,移審法院卻未附上證據,引來法官揶揄「真的什麼都沒有」。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直言「前所未聞」,若未補正,可能會被駁回起訴;曾任法官的律師張道周也說,以前審案時不曾遇過此狀況,若部份卷證因另案於法院審理中,檢察官可向院方聲請影印。
翁偉倫表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一定要把卷證併送到法院,絕對不可能只有起訴書,而沒有任何證據或筆錄,此案狀況前所未聞;當時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退回前案時,應有把卷證一併送回北檢,檢察官之後另行起訴本案,原則上應附資料原本,否則證據能力可能被挑戰;即使部份卷證因另案而留在法院,檢察官仍可申請影印。
翁偉倫說明,刑訴法第一六一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恐因此逃過法律制裁。
張道周也指出,刑訴法強制規定卷證併送,因此他在當法官的時候,不曾遇過只有起訴書而沒有證據狀況,且我國審理原則上仍以紙本為主,郭檢若要補正資料,最好逐一印出來,若只有一片光碟,送到法院後,法官還是要幫忙把電子檔印成紙本。
張道周認為,本案牽扯他案,部份被告在法院審理,部份公訴不受理,導致卷證四散,若郭檢認為證據、筆錄、監視器畫面等資料在法院端,檢方手邊沒有,可透過行政協調的方式,請法院協助影印,或請法院先把卷證退回來,待影印完畢後再返還;此外,司法院與法務部推行電子卷證,現也可透過數位交換的方式取得並列印。
一名法官強調,郭檢雖也可指明目前卷證在法院,請法官依職權透過院方體系調閱,但實務上非常罕見,且不確定性較高,故他建議郭檢還是主動影印給法官,以確保起訴的完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