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來發跟老大討債殺人 適用新法無限期追訴
警方前往越南小吃店逮陳來發(中)。(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陳來發廿四年前因債務糾紛,跟著老大討債時殺害一名被害人,逃了廿四年,他誤以為追訴期快過,開始出沒吃喝,終於被逮;我國刑法關於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原本是廿年,二○○五改為卅年,二○一九年修法改為無追訴權時效,以本案來看,陳男追訴權時效進行中、還未完成,適用新法,仍須接受司法審判。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
以本案來看,陳男涉嫌犯下殺人罪時,刑法關於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權時效,原本是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廿年」,若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時間,陳男要逃過廿五年才能躲過追訴權。
之後,我國在二○○五年修法將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改為卅年,二○一九年間又修法在卅年追訴期條款的後段新增但書「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犯下殺人罪的行為人,追訴時效將不受卅年限制,且「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如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將適用新法,可無限期追訴;陳男在一九九九年犯案至今逃亡廿四年,依刑法施行法規定,他的追訴權時效進行中、還未完成,適用新法,仍須接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