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和國中男發生性關係 終身不得任教
嘉縣一名國中女老師愛上班上男學生進而發生性行為,嘉義地院審理後,判女老師1年8個月,緩刑4年。 (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蔡宗勳/嘉義報導〕嘉義縣一名國中女導師,與擔任班長的男同學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期間在教師辦公室等處共發生四次性關係,分手後,女師仍持續傳訊息聯繫男學生,家長發現後才東窗事發;嘉義地院日前審理後,考量雙方合意發生性關係,女師深表悔意已和解,依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子為性交、猥褻罪,判刑女師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可上訴。
女師判1年8月 緩刑4年
嘉縣政府教育處長李美華表示,學校性平行政程序去年九月已完成,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該名女師解聘,且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判決書指出,女師自二○二一年九月起擔任班級導師及國文科任老師,這名男同學擔任班長及國文小老師,女師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這名男同學協助,而對男同學滋長愛苗,在二○二二年十二月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去年元月至二月間,女師分別利用寒假輔導期間,在無他人在場的公廁哺乳室、教師辦公室、班級教室等地,在未違反男學生意願下發生性行為及猥褻行為共四次。兩人在去年三月初分手後,女師仍持續傳送訊息聯繫男同學,經男同學母親發現之前對話訊息後向校方反映,學校性平會啟動調查並通報警方,檢方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審酌女師從事教職約十年,因未克制情愫,與男學生交往並發生關係,已違反教師倫理;女老師犯行均未違反男學生意願,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學生父母達成和解而獲諒解;女師已離職,未來將難以再任教職,對其身心已造成重大衝擊,可見已付出沉痛代價,已無再犯可能性,予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