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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正案三讀/聲請法官迴避 須繳費500元

民事案件民眾未來要聲請法官迴避,得先繳五百元,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三千元。(資料照)

民事案件民眾未來要聲請法官迴避,得先繳五百元,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三千元。(資料照)

2023/11/15 05:30

上訴案撤回 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記者吳政峰、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民眾未來要聲請法官迴避,得先繳五百元,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三千元;民眾針對抗告確定案件聲請再審,法院毋庸處理;上訴人得於撤回上訴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民眾未來聲請法院職員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及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事項,都要繳五百元,其中,法院職員若真被裁定迴避,可退還五百元;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許可承當訴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等聲明或異議,要繳一千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三千元。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未來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當事人過去如果不服抗告法院的確定裁定,仍可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民訴法第四八六條新增,當事人未來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當事人提起民事告訴,將須依民訴法第一一六條規定格式製作書狀,不能再任意寫。

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本次修正裁判費徵收標準,並讓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修正抗告程序的目的,是為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以免無謂耗費;當事人書狀規範修正重點在於,促使當事人應依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以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陳強調,新法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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