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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手收100萬賠被害人350萬 法官認「犯罪一環」須負連帶賠償

    擔任車手的方男收款時被警方逮捕。(警方提供,資料照)

    擔任車手的方男收款時被警方逮捕。(警方提供,資料照)

    2024/07/24 17:1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的方男,僅收到被害人張男100萬元的現金,但他卻要面臨350萬元的賠償!原因是被害人認定,方男所屬的詐團以「蘇詠崎」之名對他行騙350萬元,方男是整個犯罪一環,必須負連帶賠償。

    該案被告方男,因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後續面臨被害人的求償。法院審理時,方男在法庭哭喊,他只是一名車手,奉命收款、交款,他不知道「蘇詠崎」是誰,「沒做的,不能賴在他身上」。

    但法官認為,方男雖是整個詐騙結構中的一員,少了方男,就無法達成詐欺取財的結果,被害人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要求賠償350萬元有理。

    判決書指出,張男遭詐騙,加入虛擬貨幣教學投資,先後以手機轉帳、面交方式交付350萬元給詐騙集團,其中100萬由被告擔任車手收取。去年6月間,張男發覺有異報警,警方在員林某超商將方男逮捕。

    方男向法官說,自己只是車手,負責取款、交款,「我沒有參與詐騙,也不知道整個詐團的詐騙手法」,他願意還給方男100萬元。

    但法官表示,綜觀整個詐團的詐騙手法,從蒐集被害人資料、人頭帳戶資料、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等方式實行詐欺、提領或轉匯詐得款項、繳回贓款、分贓等各階段,這是縝密集團性分工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之結果。被告雖非詐騙的核心成員,也辯稱不知上手的詐騙手法,但其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彼此以分攤犯罪行為,最終共同達成詐騙原告之犯罪目的,自應與其他詐團成員,就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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