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棄養、虐待 1年內可提撤銷贈與

房產到手拒養病母示意圖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子女孝順父母,是我國的傳統觀念,但現實社會中有許多子女非但未盡孝道,甚至忤逆父母。有一些則是等取得長輩贈與財產後,馬上變臉,讓長輩們感到心寒。律師林富貴表示,為了避免這些不孝子女分到財產後翻臉,民法已增訂「不孝子女條款」,若惡意不扶養父母、虐待等,經以遺囑、錄音、錄影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林富貴律師指出,案件中顏姓婦人將房產贈與兒子、孫子時,有要求兩人必須扶養自己終老,因此屬於附有條件的贈與,因其子明確表示不願履行扶養義務,故顏婦可依民法第四一二條規定,撤銷其贈與契約並請求回復其所有權。
此外,顏婦的兒子為法定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當她無法維持生活時,兒子必須履行扶養義務;若不履行扶養母親的義務或有故意侵害母親行為(如重大虐待、侮辱)時,只要蒐證齊全,顏婦也能依照民法第四一六條撤銷贈與並請求回復所有權(俗稱不孝子女條款),維護自身權益。
一般而言,坊間常見的作法,是立下字據,讓子女們知道,如果沒有孝順、扶養父母的話,就不可能分得財產。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孝條款」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父母必須在知悉子女不願扶養時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而且過程中絕不能優柔寡斷,若審理期間若曾表示願意原諒子女的不孝,就不得撤銷,也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真的遇上不孝子女或子孫,要當斷則斷,勿一時心軟選擇原諒,否則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