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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鄰居娃 飼主判拘役

圖為西藏獒犬,非本則新聞肇事的犬隻。(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圖為西藏獒犬,非本則新聞肇事的犬隻。(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2007/10/15 06:00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狗不教主之過!狗咬人,狗主人二審被判59天拘役,減刑為29天定讞。

潘姓婦人飼養一隻狼犬和秋田混種的狗「百吉」,平時幫主人看門,附近鄰居經常餵食並與牠玩耍,小朋友也把牠當玩伴,因此潘婦任由「百吉」於住處附近遊蕩,鄰居習以為常。

95年11月25日晚上6時許,4歲男童小丞與12歲姊姊在屋外玩耍,跑到隔壁鄰居的門口,「百吉」望見小丞突然撲上猛烈攻擊,抓咬小丞的臉部、頭部,造成左側鼻淚管斷裂、左內側眼眶骨骨折,血流滿面,所幸被附近工人救出送醫。小丞的爸媽見狗咬人,狗主人不聞不問,憤而提告。

狗主人潘婦表示不解,平日乖靜的「百吉」怎會攻擊小丞,她表示,小丞被咬傷當天她人在台北養病,並曾趕到醫院看小丞,只因礙於家境困難無力承擔索賠金額,並非不理不睬。

小丞爸媽提出開刀、醫療賠償金共26萬5000元,潘婦以經濟陷困境、無力支付為由,最多只能賠償3萬元,潘婦說狗已失蹤,不知去向。

屏東地院一審簡易判決潘婦觸犯過失傷害罪,判處59天拘役,如易科罰金為5萬9000元,家屬不服,由公訴檢察官上訴。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審酌,認為原一審判決妥適,維持原判59天,卻適用於減刑條例,減為29天,若易科罰金為2萬9000元,法官表示,被告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純屬民事糾葛,應依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狗主人過失傷害罪名成立。小丞爸媽決定提民事訴訟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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