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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處罰人民須負舉證責任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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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警二分局前偵查隊長林學志,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妨礙疫調行為」裁罰六萬元,基隆地院認為基隆市衛生局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林「故意」隱匿足跡,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林妨礙疫調,成為林獲判勝訴的關鍵因素。

證明故意或過失才能處分

律師陳宗豪表示,行政機關對民眾做出行政處分時,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民眾有「故意」或「過失」,如果無法證明民眾違反行政法規時,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就不能任意處罰人民,否則一旦興訟,行政法院會認定該行政處分有違誤,而予以撤銷。

他以民眾收到罰單為例,若受處分人認為自己違規時並沒有「故意」或「過失」,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陳宗豪進一步舉例,近來政府大力取締未禮讓行人的汽、機車,不論是紅燈或綠燈,只要未禮讓正在穿越斑馬線上的行人,被前方或後方的警方拍到或攔下,就會開罰。但被處分人若能提出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證明自己是因為被前面的車子擋住視線,才沒有看到行人正在穿越斑馬線,並非故意或有過失,就可據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維護個人權益。

陳宗豪說,行政機關面對被處分人提起訴願、或撤銷交通罰單的行政訴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處分人是故意或過失未禮讓行人,否則該訴願與行政處分將無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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