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招募出國詐騙 最重關10年半
2023/05/10 05:30
通過排黑條款 組織犯罪判有罪確定 免刑、緩刑也不能參選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防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淪為「豬仔」,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科罰兩千萬元;若招募對象未滿十八歲,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可關十.五年。
招募未成年 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修正案中的選舉排黑條款一併通過,因組織犯罪被判「有罪」確定,即不得參選公職。
行政院提案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毒品、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常跨越國界,被害人眾多、不法利益甚鉅、且查緝不易,故修法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
現行法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增訂招募他人至國外犯罪而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處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未成年人,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現行法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三讀條文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宣告免刑、緩刑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
擴大沒收範圍 徹底剝奪不法所得
修法內容還包括,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