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誤判「三振條款」發監 法部挺嚴審
案發新制公布前 高分院撤中檢處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今年四月通令三犯酒駕不准易科罰金的酒駕「三振條款」新制,台中地檢署據此拒絕葉姓被告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但台中高分院發現,葉男第三次酒駕發生於新制公布前,應適用「五年內三犯才須入獄」的舊制,日前撤銷中檢處分,但葉男已蹲了四月牢,不過,法務部認為這是個案,仍支持檢察官從嚴審核。
遏阻酒駕犯行 從嚴審核易科罰金
酒駕釀重大死傷案件頻傳,法務部二○一三年頒布酒駕再犯標準「被告五年內三犯刑法一八五條之二第一項(公共危險)之罪者,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俗稱「三振條款」,盼能遏制酒駕歪風。惟未見明顯成效,法務部因而於今年四月,上修門檻為「酒駕經查獲三犯(含)以上者」,也就是只要三犯酒駕,不論間隔多久,都不准易科罰金。
葉男曾於二○○四年及二○一四年酒駕,二○二二年二月間,他三度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腳踏車上路,被警方攔查,酒測值○.四,三月被台中地院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中檢五月底依「三振條款」新制,拒絕葉男的易科罰金聲請,發監執行。葉男不服,在牢中聲明異議。
台中地院認為,葉男前兩次酒駕是在十八年前與八年前,第三次是在今年二月,之後法務部才公布三振條款新制,中檢僅以三犯就認定他難收矯正之效,不准易科罰金,未具體說明理由,未免過苛,有可議之處,七月裁定撤銷。中檢不服,提起抗告。
台中高分院指出,自由刑高度侵害人身自由,法院若諭知易科罰金,檢察官原則上應同意,只有在「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下,可例外拒絕,而這兩種情況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法務部頒布三振條款以供具體操作。
台中高分院表示,葉男的酒駕與判決確定時點均在三振條款新制施行前,縱使中檢是在新制施行後才指揮執行,仍應依照從輕從舊原則,選擇對葉男較有利的舊制適用,處分確有誤,九月駁回抗告。
葉男雖勝訴,但刑期也將執行完畢,法務部回應,尊重法院個案認定,但未來各地檢署遇到類似案件,法務部仍支持檢察官依法定要件,從嚴審核易科罰金,以遏阻酒駕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