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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丁等、警消一年兩大過 公務員行政免職 合憲

憲法法庭昨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判決合憲。(記者叢昌瑾攝)

憲法法庭昨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判決合憲。(記者叢昌瑾攝)

2022/06/2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丁等就免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也規定警、消一年累計兩大過即免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前消防員徐國堯認為免職是司法權,行政機關無權做成處分,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認定,行政免職屬人事權的一環,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應予尊重,昨判決上述二法均合憲。

憲法法庭認定屬人事權

審判長黃虹霞大法官宣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考丁案合憲,表示公務員的任命為人事權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均為人事權核心事項,行政機關長官對下屬應有一定指揮監督權限,如果無法汰除績效不佳或違法失職的不適任公務員,必影響行政效能;相較於任用權,免職權更能發揮指揮監督實效,為憲法行政權不可或缺的固有核心權限。

大法官︰違紀可及時汰除

黃虹霞說,長官最知悉公務員表現,比法院更適合做第一次的免職判斷,雖然被免職者可請求司法救濟,以制衡行政權,但不代表可以剝奪行政機關免職權,否則將破壞責任政治。行政免職只是免其現職,司法懲戒免職還連帶剝奪日後任公職的權利,兩者效果不同,可雙軌並行。

「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號判決」也宣告警、消兩大過免職規定合憲。黃虹霞說,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雖比公務人員考績法嚴格,一年內滿兩大過就免職,但及時汰除違紀警察,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社會秩序受到威脅或危害,具有追求重要公益目的,未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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