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賣帳戶觸洗錢罪 還得幫詐團賠錢
警方破獲集中營時,發現被害人被控制在特定範圍內。 (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吳昇儒/綜合報導〕少數民眾為了蠅頭小利,出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這些帳戶人頭,被逮後除了得面臨相關刑責,本身的信用也隨之破產,律師林富貴表示,提供帳戶的人頭已觸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另也會被列為詐欺共犯,被害者們可依法對其求償,賣帳戶者為小利真的得不償失。
林富貴指出,賣人頭帳戶者又分為是否知悉帳戶販賣後的情況,若不知情則屬於詐欺幫助犯,因提供帳戶幫忙洗錢,則觸犯洗錢防制法;若賣帳戶者知情,那就與詐欺主嫌屬於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構成加重詐欺罪,亦違反洗錢防制法;若涉案程度嚴重者,可能還會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此外,民眾受騙報案後,可向匯款帳戶所有人求償;若賣帳戶為未成年人,則可向其法定代理人求償,較有可能追還被騙款項,但明年起十八歲就屬於成年人,等同賣帳戶者超過十八歲,就不得向法定代理人求償。
律師蔡正傑則表示,販賣帳戶者與詐騙者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害者可依法全額求償,若被告未成年者則由法定代理人賠償。但若法定代理人能舉證自己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無需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