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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踩6紅線 雇主可開除

員工踩6紅線,雇主可開除。(資料照)

員工踩6紅線,雇主可開除。(資料照)

2022/02/28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伊士博國際商業公司李姓員工辱罵主管「胖又矮」、侮蔑同事「死老賊…」,被公司依勞動基準法「重大侮辱雇主」事由解僱;勞基法規定,勞工若對雇主或同事等人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等六種情形,公司可解僱員工,被開除的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包括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根據歷年最高與高等法院判決要旨,其第二款所為之侮辱行為,必須達到「重大」程度,始符合終止契約要件。且「重大侮辱」應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的嚴重性,並斟酌雙方的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客觀環境等綜合判斷。

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勞工,被開除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被開除勞工由於不符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要件,也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解僱不得剝奪退休金

但根據最高法院判決,退休金並未包括在內,雇主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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