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於審理時罹精神疾病 害9命將生死辯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李國輝四年前不滿室友發出噪音騷擾,在新北市中和區分租公寓內縱火,釀成九死悲劇。歷審共判了四次死刑,至今尚未定讞,最高法院將於十二月二日開庭進行「生死辯」,並將「審理時罹患精神疾病者,能否判死?」列入爭點,預計最快於年底宣判。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告犯案時的辨識能力明顯降低或喪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若犯案當下受到精神疾病影響,可不判死刑。至於本案,法院一審至更二審透過精神鑑定,均認定李縱火時意識清楚,不適用此法條,歷審皆判李國輝死刑;不過羈押期間,李卻罹患精神疾病,成為精障者。
縱火時有辨識力
一審至更二審 四度判刑
本案最大爭點且十分罕見的情況在於,李國輝犯案時具有辨識能力,但審理期間已是精神疾病患者,這樣的特例,是否符合人權兩公約相關決議的「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見解。
精障者究竟能不能判死?主要癥結在於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雖只規定不得判孕婦、少年死刑,但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委員會所屬的人權委員會,於二○○五年決議不得判處精障者死刑,我國到底有無受到此決議的拘束,目前法界也莫衷一是。
最高法院合議庭決定面對「審理時成為精神障礙者,能否判死?」議題,意即殺人後、審理期間才成為精障者,法院可否判死刑,將此議題拉入最高院審判庭辯論,可望形塑司法對於精障者判決的界線,究竟是限定於犯案當下、或是擴及審判時的被告狀況。
最高院決面對 最快年底宣判
三審判決對下級審有拘束力,李國輝案的終局結果出來後,未來若其他合議庭想在類似的案例上做出不同意見,並不能逕行做成歧異判決,而是必須先徵詢各審判庭的意見,若仍無法達成共識,須提交「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通常不開庭,但近十年的死刑案件已形成公開審理、辯論的慣例,只是過去針對死刑的討論爭點,多聚焦在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偏向個案的家庭背景、人格特質、未來預測等因素,本次則把「審理時罹患精神疾病者能否判死」列為爭點,結論將具有通案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