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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小孩玩火 大人都涉刑責

消防員救出3名幼童,在馬路上(圖中)CPR急救。(記者張瑞楨翻攝)

消防員救出3名幼童,在馬路上(圖中)CPR急救。(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1/04/20 05:30

最重可判5年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針對台中3名幼童命喪火窟,火警時卻無大人在場,執業律師李學鏞表示,依民法,未滿7歲的孩童根本無行為能力可言,負責照顧的大人對現場安全、保護小孩避免危難發生,負有絕對責任,倘若因大人疏於管理,就算失火原因真的是「小孩玩火」,大人仍難以脫責,可能構成失火罪。

還面臨民事求償

另檢察官若查明孩童死亡與大人疏於照顧有因果關係,過失致死罪亦會成立,也就是說,若證實這起火警是小孩玩火造成,負責照顧3名孩童的劉女可能會因疏失,涉及失火罪、過失致死罪刑責,前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後者處5年以下,並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若玩火小孩是鄰居5歲女童,女童父母也可能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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